张军律师

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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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交通肇事罪与罚

来源:张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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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也可能构成本罪。并非所有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都构成本罪。例如刑法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从事航空运输的人员、刑法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例如《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款盗开机动车人员、《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

主观方面:过失,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亲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交通事故的结果。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档量刑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0万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存在酒后、吸食毒品、无证驾驶、超载、逃逸情形或者驾驶无牌证、已报废、安全机制失灵机动车辆情形。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北京地区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情形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具有“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上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天津地区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第二档量刑幅度: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行为

其他特别恶劣情形包括: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无力赔偿数额60万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北京地区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 30万元,又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6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死亡人数及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2)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又逃逸”情形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具有“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上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具有“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死亡人数及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6)具有“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60万元”情形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天津地区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死亡人数及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2)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死亡人数及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第三档量刑幅度: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情形。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北京地区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六个月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非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3)致人重伤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天津地区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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